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「各機關取得紙本支出憑證辦理電子化處理之存管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,並自112年8月14日生效
發佈單位 :
主計室
發佈者 :
簡世洋專任助理
1120012183_附件一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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